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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版公益金管理辦法涉三大變化

2020年06月22日17:25    來源:中國體彩報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聯合印發《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原《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3〕481號)同時廢止。新版《管理辦法》是用來規范和加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比新舊兩個版本,新版由舊版二十三條修改為二十條,涉三大主要變化。  第一、不再明確體彩公益金分配比例  舊版《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彩票公益金補助范圍包括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其中:用於群眾體育的比例不低於70%,用於競技體育的比例不高於30%。”  新版《管理辦法》不再規定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公益金的各自分配比例,隻強調總體用途,即“用於落實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提升競技體育綜合實力,豐富體育供給,推動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協調發展,加快推進體育強國建設”。  並且,新版《管理辦法》將競技體育用途中第5點“補充運動員保障支出”,修改為“經財政部和體育總局批准的其他體育事業支出”,不再指定於某一個領域,在使用范圍上將更加靈活。  第二、明確公益金管理原則和資金分配方式  新版《管理辦法》新增了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專項公益金的管理原則和資金分配方式。  第八條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遵循“中央引導、突出重點、省級統籌、注重績效”的管理原則,分為一般補助資金和重點項目資金兩部分。  第九條一般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績效因素。  第十一條重點項目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主要支持體育事業整體布局任務和核心工作相關的重大奧運場地設施、全國性重大賽事和群眾體育活動。重點項目通過競爭性評審等方式確定,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5個。  並且,新版《管理辦法》在第十條中給出了一般補助資金分配計算公式:  某省份分配資金=(某省份基本因素得分�Σ有關省份基本因素得分×15%+某省份業務因素得分�Σ有關省份業務因素得分×70%+某省份績效因素得分�Σ有關省份績效因素得分×15%)×一般補助資金預算總額。  該公式計算比較復雜,主要包括基本因素得分、業務因素得分、績效因素得分三部分,具體來說,涉及人口數、體育場地面積、賽事活動任務量、后備人才培養任務量、奧運備戰相關任務量、改善場地設施任務量,以及績效評價結果等多個變量,使得資金分配更加科學。  第三、細化違法使用公益金行為的處罰種類  舊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稱,“各級財政和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於檢查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彩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由此可見,舊版《管理辦法》並未指出何種行為屬於財政違法行為,新版《管理辦法》則明細化了這方面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准分配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專項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除了上述三個主要方面,新版《管理辦法》還有多處修改之處,如制定依據在原有《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基礎上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又如,進一步明確了財政、審計、體育行政等部門各自的職責﹔再如,更加強調對公益金項目實施庫動態管理、建立績效評價機制。

(責編:張宏莉(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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