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可以讓人替你開,房子可以借給別人住,都沒問題,這些東西最后還是你的。但買的彩票你敢讓別人替你刮嗎?10月28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替人刮彩票中25萬”引發的糾紛案做出再審判決——中獎金額由彩票買主和替刮者平分。對此判決,買主表示不服,將繼續申訴。
事件回放|替刮彩票中獎引發訴訟
2012年12月5日下午,原陽縣陽阿西村的小馮和同村村民程某一起,到當地鄉政府對面的彩票銷售點買彩票。兩人先各自買了數張彩票,小馮中了些小獎。啟封的那一沓彩票隻剩最后3張,小馮全部買下,刮了兩張啥都沒有,程某要求替他刮一張,結果中了25萬。
小馮向程某索要這張巨額彩票,但程某拒不歸還。后小馮的父母找程某父母商議,也是空手而歸。次日,程某的姐姐到省體彩中心新鄉分中心領取了獎金,扣稅后實際領取了18萬元。
隨后,小馮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被告知應去法院起訴。2012年12月13日,小馮向原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程某返還中獎所得18萬元。
原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小馮享有中獎款30%,被告程某享有中獎款70%,程某給小馮5.4萬元。雙方均不服,上訴至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3月22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小馮以“二審隻有一名法官出庭審判的程序違法”為由進行申訴。
啟動再審|獎金被判平分買主還將申訴
2014年10月28日,新鄉中院再審判決:程某和小馮平分18萬元,程某返還小馮9萬元。
從三七開到五五開,小馮一家認為,法院對“提建議”的認定太過荒唐。“要是‘提建議’就能平分收益的話,我給別人提議買哪隻股票、買哪套房、做什麼生意,是不是以后有收益都要分我一半?”小馮的父親對法院的解釋十分不滿。
他還說,“本案唯一証人、彩票店銷售員張某在兩級法院的多次証言、証明和筆錄,一致陳述為‘小馮買了最后3張彩票,程某要求替小馮刮一張,結果替刮的這一張中了25萬’”,而判決書上將“程某替小馮刮彩票”的情節換成“小馮將其中一張交與程某”是在篡改証人証言。
對此,新鄉中院一付姓庭長解釋說:証人証言中的“替刮”是主觀判斷,判決書中的“交與”是法律用語。
11月21日,記者電話聯系了程某,他表示不便接受採訪。
法理交鋒|物權轉沒轉移法官律師有分歧
新鄉中院通過現有証據還原馮、程購買彩票的過程為:剩3張彩票時,程向馮提議把彩票買完,馮表示同意﹔彩票銷售員張某將3張彩票交與馮,馮又將其中一張交與程,程刮開彩票,馮將30元交與張某。
法院認為,雙方在支付彩票價款前對彩票的權屬問題均無法証明做出過約定,權屬不明,不同於一般情形下誰出資誰受益的普遍原則。“鑒於程某的提議和小馮的出資共同促成了中獎結果的發生,雙方在彩票中獎過程中均起到了相應的作用,結合彩票的性質,依據公平原則,本院酌定由程某和小馮平均分享中獎收益”,因此做出“平分”獎金的判決,再審此案的李姓法官認為,彩票從小馮到程某手裡,物權發生了轉移,“該案案情復雜,不光是‘提議’,還有別的情節”。但具體什麼“情節”,他沒有透露。
“給別人提建議購買什麼東西,無權平分購買之后的收益”。對於這一判決,河南某知名律師事務所一資深律師認為,無証據証明彩票權屬約定,就應該認定無約定,誰買的彩票就歸誰,“中獎的彩票應歸原告小馮所有,獎金應全部歸還買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章《買賣合同》第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彩票店銷售員和小馮之間屬於買賣合同關系,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他說,“在小馮拿到彩票時,合同就已發生效力,無論是他先給錢還是拿到彩票后再給錢,都不影響合同的生效,他已經擁有了這三張彩票的所有權。”
對於“物權發生轉移”的說法,該律師認為,程某從小馮手中替刮彩票,並不具備合同成立的要件,“雙方沒有買賣或贈與的真實意思表達,也沒有合同標的,彩票的物權不發生轉移”。
人 民 網 版 權 所 有 ,未 經 書 面 授 權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14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